范围的不同属时解释

因此,第 2024/583 号决定确立了欧盟部队有权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在行动区特定部分采取自卫行动,击退胡塞武装发动的进攻行动。上述规定的法律基础,在主要法律层面,是欧盟在执行政策时有义务遵守国际法,包括在其法律空间之外执行的政策,例如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欧洲联盟条约》第 3 条第 5 款和第 21 条第 1 款)。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多份战略文件设想了欧盟在安全和防务领域采取行动时遵守国际法的义务。这些文件包括2009 年欧洲安全战略、2010 年欧盟主导的军事行动中使用武力概念(部分解密)、 2022 年安全和防务战略指南以及 2023 年修订的 电报数据库 欧盟海上安全战略(EUMSS)。虽然其中一些提到了欧盟的自卫权(《概念》,第6卷,第2段;《战略》,第34页),但没有一项决议表明欧盟打算如何——或者,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什么时候——行使这项权利。

在缺乏更具体的规范性参考的情况下

 

阿斯皮德斯框架内自卫权的适用时间范围只能以设立该特派团的决定和适用于这一领域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基础。

第2024/583号决定中关于自卫权规范和(广义)

第2024/583号决定首次明确规定,欧盟部队在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CSDP)任务中享有自卫权。其他正在进行的海军行动(例如“阿塔兰塔”号和“伊里尼”号)以及军事性质的任务(例如“欧盟海军驻乌克兰部队”和“木槿花”号)的相关法案,仅泛泛提及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适用国际法的义务。这证实了“阿斯皮德斯”号任务的纯粹防御性质。另一方面,欧盟部队享有的自卫权从时间角度来看似乎很广泛,因为它也可以用于应对迫在眉睫的武装袭击。

关于在武装袭击实际发生前采取自卫行动的可能性

 

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论,尤其自本世纪初 开展医疗保健营销活动的注意事项——专家建议 以来尤为突出。《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并未明确规定此类攻击的具体发生时间,以及受影响国家何时可以合法地予以回应,该条规定,如果联合国会员国“遭受”武装袭击,则应行使相关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支持扩展自卫概念的“时间理由” (预防性自卫)理论逐渐兴起。这种可能性与自卫必要性原则的确立直接相关,根据该原则,使用武力必须是回应或尽可能避免武装袭击的唯一可用选项(正如著名的“韦伯斯特公式”所体现)。对自卫权的“扩张主义”解读也源于应对来自非国家行为体(主要是恐怖组织)的威胁的必 新加坡电话列表 要性,这些行为体拥有越来越具有破坏性的武器,这些武器通常由“盟国”提供。对于胡塞武装来说,这无疑也是如此,其军事武器库——包括巡航导弹和反舰弹道导弹、神风无人机,以及根据该组织领导人阿卜杜勒马利克·胡塞及其同伙的声明,水下武器和高超音速导弹——多年来呈指数级增长,这主要得益于伊朗的支持。

为了简单起见,并考虑到在国家实践和文献中对各种术语之间的差异的认识并不统一,预防性自卫的概念至少有三种不同的解释,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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