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斯隆所指出的,“多数人认为这明显是滥用权利”,因此裁定“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授予的国籍”(第20页)。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滥用权利原则进行探讨。只需指出,作为善意原则的一个重要具体化,滥用权利被绝大多数接受为一般法律原则或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该原则除其他外,要求“每一项权利[…]都应诚实和忠诚地行使。任何以逃避法律规则或合同义务为目的的虚假权利行使都是不被容忍的”(Bin Cheng,第123页)。诺特博姆似乎就是这样做的,他行使获得列支敦士登国籍的权利,以绕过法律规则(战争法),并以此扩大列支敦士登提出外交保护请求的权利。
无论对该裁决的哪种解读最令人信服
诺特博姆案在国际法律实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中不断涌现,使该裁决成为现代国际国籍法规的一个相关且有效的工具。
诺特博姆的反对者也认为,随着“个人流动性增强,能够拥有多重国籍”,“将所谓的真正国籍与工具性国籍区分开来是徒劳的”(Kochenov,70)。然而,与此观点相反,最近的发展表明,国际法院用于认定“真正国籍”的标准正在影响国际法的某些领域,包括投 我们为您精选了最佳工具 资条约仲裁和涉及双重国籍者索赔的案件。
正如我在之前的博客文章中所讨论的
双重国籍人士的索赔案件持续增加,仲裁庭也已作出多项裁决。一些仲裁庭认为,无论是根据习惯法还是条约法,主要国籍和有效国籍规则都应适用于确定双重国籍人士的法律地位。在这些案件中,仲裁庭认为诺特博姆法院是确定投资者主要国籍和有效国籍的相关机构。
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在卡里佐萨诉哥伦比亚案中,仲裁庭沿用了诺特博姆案的观点,指出其有 业务主管 权自由裁量确定“根据适用的投资条约,在行使保护的背景下援引的国籍是否应具有充分的国际效力”(第183段)。仲裁庭随后裁定,“国际法院在诺特博姆案中阐明的方法”应适用于确定“原告所主张的两个国籍中哪一个占主导地位”(卡里佐萨诉哥伦比亚案,裁决,2021年5月7日,第184段)。仲裁庭认定,“正如国际法院在诺特博姆案中所指出的,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第193段),包括“惯常居住地[…]、家庭关系、其参与公共生活的情况、其对特定国家表现出的以及其子女所灌输的情感等等”(第183段,援引诺特博姆案第22页)。在审查了申请人与其国籍国之间的事实联系后,仲裁庭裁定,申请人的主要国籍为被告国哥伦比亚,因此拒绝受理该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