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方法与学术观点相矛盾

希尔西证实了这一点。一艘意大利军舰在公海上拦截了来自利比亚的移民,将他们带上船并遣返回利比亚。仅凭移民被置于意大利海军的控制之下这一事实,就足以确立其管辖权。然而,法院对此只是一种“充分理由”(ad extensively)。其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海洋法》的相关规定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其所悬挂国旗国家的专属管辖。这一 国际法原则使法院在涉及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上实施的行为的案件中,承认该国可在其境外行使管辖权(…)。如果存在对另一国的控制,则该控制即为该国对相关个人行使的法律上的控制(…)。 本案 确实构成了意大利境外行使管辖权的案件,足以追究该国在《公约》下的责任。”(第77-78页)

Bakanova案涉及立陶宛对一艘悬挂立陶宛国旗的船只在公海上发生的死亡事件进行调查的义务。法院援引了Banković案中关于船 巴西数据 舶域外管辖权的一般主张,并进一步依据第1条的规定,列举了以下“特殊之处”:

“该[船舶]属于一家立陶宛公司(…),该船舶在(…)立陶宛船舶登记册登记,并悬挂立陶宛国旗(…)。根据立陶宛法律,该[船舶]船长在船舶航行期间对其行使专属控制权(…)。船员与船长之间的关系(…)由立陶宛法律决定”(第63页)。

事实上,这些特征并非“特殊”

 

而是船旗国根据“习惯国际法和条约规定”对其船舶 这座建筑曾荣获美国建筑 的管辖权的自然结果。例如,船旗国法律在船上的适用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和第94条。同样,船长对船舶拥有专属管辖权也是标准做法,以至于在普通法中,船长的权力被描述为“专制的”(第9条)。关于涉及海上人命安全的决定,《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34-1条赋予船长充分的权力。

总体而言,,即“习惯法承认国家可以规范注册船舶上的行为,这对于人权条约的域​​外适用问题完全无关”( Milanovic,第 193 页)。

人权委员会

与欧洲人权法院类似,人权理事会在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缔约国还有义务尊重和保护 新加坡电话列表 在其登记或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和飞机上的所有个人的生命”(第 63 页)。

此外,关于马耳他未能在其特别行政区内营救移民的“南非等诉马耳他案”也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在“Banković案”中对船旗国管辖权人权影响的处理方式。具体而言,在评估马耳他的管辖权时,人权法院认为:

“(…) 任何所谓的侵权行为均未发生在提交人亲属乘坐悬挂马耳他国旗的船只时。因此,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所谓的受害者是否可被视为处于缔约国的权力或有效控制之下”(第6.7条,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因此,对于 HCR 而言,与发生在搜救区的行为(这些行为需要某种形式的有效控制才能进入国家管辖范围)不同,在船上发生的行为当然属于船旗国的法律上的域外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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