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即使在绝对的外交保护下,。即便如此,卡舒吉并非在使馆内遇害,而是在领事馆内遇害。此类场所的不可侵犯性保护较低。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2)条明确规定了“在发生火灾或其他需要立即采取保护措施的灾害时”对不可侵犯性享有推定同意的例外。
提及火灾或其他灾害,表明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涵盖危及生命的突发事件,例如火灾、洪水、地震等。然而,将对卡舒吉的预谋袭击定性为此类灾害或许也并非言过其实。紧急情况是由派遣国特工造成的,这似乎无关紧要,毕竟他们自己也可能引发火灾,而且卡舒吉的情况肯定需要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换句话说,灾害不一定是自然灾害——我们可能都同意,如果领事馆内的领事人员遭到恐怖组织的袭击,而接收国在未等待受袭击领事馆馆长许可的情况下派遣警察进入领事馆阻止袭击,则《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2)条中的推定同意例外适用。反过来,结果也应该如此。
简而言之土耳其当局在袭击卡
舒吉期间进入领事馆可能不会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要么是因为第 31(2) 条中假定的同意例外,要么是因为出于保护人类生命的迫切需要,存在未经同意进入的隐含例外。
苦恼
或者,即使进入领事馆的行为构成不法行为,该不法性也可以因危难而解除。根据《欧洲安全与稳定法》第24(1)条的规定,“如果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其国际义务,且该行为人在危难情况下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挽救其自身或受其照顾的其他人的生命,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被解除。”
根据卡舒吉一案的事实,如果土耳其当局未经同 手机号码数据 意进入沙特领事馆,则该规则的所有要求均会得到满足:(1) 卡舒吉的生命显然处于危险之中;(2) 他的生命委托给土耳其照顾,因为他当时在土耳其领土上,土耳其根据国际人权法有义务保护他的生命权;(3) 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挽救他的生命。
因此即使土耳其进入领事馆拯救
卡舒吉生命的决定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 31 条构成不法行为——而且,如上文所述,可以说它并非如此——但这种不法性会因危难而得到解除。即使我们接受外交和领事法(部分)是一个自足的制 为必须为所有部门和所有自动化级 度这一主张,土耳其也可以将危难作为解除不法性的情况。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均明确表示,反措施不能用于排除侵犯外交和领事特权及豁免行为的不法性。但两院均未明确指出,诸如危难等排除不法性的情况不能用于此种情形,也没有任何原则性理由禁止使用此类情况。
结论
沙特阿拉伯根据《阿拉伯宪章》和习惯性国际人权 墨西哥电话号码 法所承担的义务延伸至其驻伊斯坦布尔领事馆特工的行为。因此,沙特阿拉伯应对侵犯生命权的消极方面负责。同样,沙特特工是奉穆罕默德·本·萨勒曼的命令还是违在人类生命受到直 背他们的命令行事并不重要;沙特阿拉伯仍然应对其机构在履行官方职责时越权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