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适用的问题但这次涉及消极义务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探讨了沙特特工袭击卡舒吉之前的情况;本文我们将探讨袭击事件本身。沙特阿拉伯违反了《阿拉伯宪章》第五条和习惯国际人权法赋予的不得任意剥夺个人生命的义务,其行为显而易见,因为沙特阿拉伯无法为卡舒吉的遇害提供任何从生命权角度来看可能合法的解释。然而,尚不清楚的是,《阿拉伯宪章》和相关的习惯规则是否适用于卡舒吉,即它们是否在他身处沙特境外时保护了他。

治外法权

理由不使用致命武力

这个问题绝非卡舒吉遇害案所独有。过去几十年来,我们屡次面临这个问题,无论是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致命武力,还是在国家支持的或明或暗的暗杀行动中。从反恐战争中的无人机袭击,到美国特种部队在巴基斯坦击毙奥萨马·本·拉登,到俄罗斯特工刺杀亚历山大·利特维年科和企图刺杀谢尔盖·斯克里帕尔和尤利娅·斯克里帕尔,再到金正男在其同父异母兄长、朝鲜独裁者金正恩的指使下在马来西亚被杀害——所有这些案件都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门槛问题:被使用武力的目标是否受到人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强国不愿意接受人权条约适用于其领土之外的动能武力使用,特别是在其无法控制的地区,因为它们倾向于认为国际人权法对其行动自由构成了过度限制。

人权法院和条约机构曾审理过有关这

一系列问题的重要案件。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当然是Bankovic案,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仅因为一国向其空投炸弹,个人就不会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意义上的国家管辖。随后又有其 Viber 号码数据 他案件,其中一些案件部分推翻了Bankovic 案,最著名的是Al-Skeini 案,但法院仍然不愿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外纯粹的动能武力使用,因为从道德和逻辑上来说它不得不这样做。在将管辖权视为国家代理人对受害者行使权力或控制权的个人概念方面尤其如此。

其他人权机构在域外适用问题上从未像欧洲法院那样严格。例如,毫无疑问,人权事务 该工具进一步评估的基础是: 委员会会认定,像卡舒吉这样的人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无论是根据第31号一般性意见中规定的对域外适用个域外适用的问题 问题的更普遍的途径,还是根据第36号一般性意见中新的、甚至更广泛的功能途径。即使是欧洲法院,也可能认定像卡舒吉这样的 墨西哥电话号码 人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保护,即使不是根据属人管辖模式,也是基于卡舒吉是在领事馆内或在领事人员授权下被杀害,因此属于派遣国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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